◆一则藏传佛教人士涉及诽谤罪的刑事自诉状(转载2)

续上...


2、 「萧平实所编造的说法,经不起佛法的验证,与佛法都丝毫不契合。在西藏,对这种以圣洁佛法为幌子,轻诺行骗谋利者,称为『佛法入骡马市场』,意思是:将佛法如同骡马一样地在市场上论价图利促销,是骗子的行为。」(请参前引自证3号: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驳斥萧平实对西藏佛教的污蔑攻击)。谨指驳如下:

(1) 自诉人萧OO著作等身,包括:无相念佛念佛三昧修学次第、正法眼藏---护法集、真假开悟之简易辨正法、佛子之省思、生命实相之辨正、如何契入念佛法门、平实书笺---(答元览先生书)、明心与初地、邪见与佛法、甘露法雨、我与无我、佛教之危机、随缘 --理随缘与事随缘、随缘--理随缘与事随缘、识蕴真义、入不二门、真假开悟、普门自在、宗门正眼、宗门法眼、宗门道眼、宗门血脉、宗门正道、宗门正义、宗门密意、禅净圆融、真实如来藏、 禅--悟前与悟后(上下册)、楞伽经详解(共10辑)、宗通与说通、狂密与真密(共4辑)、心经密意、起信论讲记(共6辑)、优婆塞戒经讲记(共8辑)、 钝鸟与灵龟、阿含正义-唯识学探源(共7辑)、维摩诘经讲记(共6辑)、胜鬘经讲记(共6辑)及楞严经讲记(第1辑至第15 辑)等等。

(2) 自诉人萧OO之著作之多,已如上述,其并於书中刊载法义辨正无遮大会之〈声明〉及〈法义辨正无遮大会补充声明〉,欢迎各台湾大山头大师、喇嘛、法王前来法义辨正;然迄正觉同修会成立已来,尚未见有法师或密宗喇嘛敢于前来论法,显见自诉人之说法,有本有据,乃依止于佛门了义正法,当非被告所谓「经不起佛法的验证,与佛法都 丝毫不契合」,被告所言当属无根毁谤。又被告所谓自诉人「轻诺行骗谋利」「是骗子的行为」,睽於自诉人弘法利生二十年来,迄今未曾接受任何人之金钱或有价 值财物等供养,何况「行骗、谋利」而成为「骗子」?实则自诉人长期出钱出力而又未曾领取任何薪资,未曾获取任何利益,故被告所言亦属加重毁谤!

(二) 侵害自诉人财团法人正觉教育基金会及自诉人萧OO部分:

1、 被告诬指自诉人接受中共政府援助,暗指属政治破坏之行为,显然不实:

(1) 被告於前揭文中诬指:「不论义云高或是萧平实,了解藏传佛教的人,一看就知道他们说的话破绽四出,根本就不能够成立。他们也清楚知道这一点,因此才会花钱出广告,目的是要欺骗那些不懂藏传佛教、也没有机会接触藏传佛教的台湾人,以阻止西藏佛教的发展。而这正是对岸中共千方百计想要达成的目标。」「萧平实的书在中国大陆得到中共新华书店的加持发行」、「萧平实的书籍能够得到中共最核心的宣传部分之发行渠道」、「我们由衷地希望台湾政府能够做出规范,遏止肆意利用法律空白、污蔑诋毁其他宗教文化和民族的恶劣行径。尤其要防止台湾内部不肖之徒与外国势力相互勾结以损害台湾的名誉和利益。」(请参前引自证3号: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驳斥萧平实对西藏佛教的污蔑攻击)。由是观之,被告乃企图将自诉人保护台湾妇女、家庭完整,及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之行为,扭曲为中共政治破坏之帮兇,而移转大众对西藏密宗邪淫宗教之目光,诚属无根毁谤、转移焦点。

(2) 实则,正觉团体成立二十余载,出版正法书籍多达百余种,然获准於中国大陆出版者,至今仅仅「真实如来藏」「禅净圆融」「禅--悟前与悟后」「念佛三昧修学次第」及「阿含概论」等5种耳,其中由官方出版社出版者亦仅二本,其余三本则由民间出版社出版,与大陆官方无关。十余年来,凡是上呈官方审核者,皆遭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摒除在外,凡向该局接洽者皆遭拒绝。又,该宗教局所属宗教文化出版社於去年更拒绝增印已曾出版之二本书籍,虽经自诉人提出增印请求以应大陆读者之需,仍遭该局出版社拒绝印行而提前解除出版合约,岂有与中共政府掛勾之情事,是被告捏造无根据之事实而妨害自诉人之名誉,彰彰甚明。

2、 宗教与民族当有所別,被告诬指自诉人欺凌西藏民族:

(1) 被告於前揭文中指称:「毫无疑问,这种肆意公然欺凌西藏民族就像挪威杀人魔误以为台湾排斥多元文化一样,会让外界误以为台湾和中国政府一样,也仇恨西藏民族宗教,或误以为这种刻意的诽谤和污蔑是在呼应中国政府。」(请参前引自证3号: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驳斥萧平实对西藏佛教的污蔑攻击)。

(2) 惟宗教与民族乃不同概念,西藏密宗不等同于西藏民族,自诉人所为乃评论以邪淫为本质之西藏密宗,要不能无限扩张至西藏民族。即如今日西藏地区的民众并不认同达赖喇嘛率领的藏传佛教,大多认同在地的西藏密宗,西藏民族不等于被告所认同的西藏密宗;故被告所为,乃企图将宗教与民族划上等号,诬指自诉人公然欺凌西藏民族,企图引起民族对立,将普世厌弃的「种族歧视、种族对立」重大邪恶帽子扣在自诉人头上,侵害自诉人名誉,彰彰甚明。

所犯法条

一、 按「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3百元以下罚金。」、「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 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罚金。」刑法第309条第1项、刑法第310条第1项暨第2项分別定有明文。

二、 查,前揭「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驳斥萧平实对西藏佛教的污蔑攻击」乃以「台湾汉藏友好协会」具名、并以「台湾西藏人福利协会(按:应为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协会)」为其资料来源,刊登於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之网站,被告等分別为渠等协会、基金会之理事长或董事长,共同触犯前引刑法第309条第1项、刑法第310条第2项之规定,断无疑义。为此,状请 钧院鉴核,为有罪谕知,以维法制,毋任感祷。

证   据

自证 1 号: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90号解释解释文暨理由书影本乙份。

自证 2 号:吕秉翰著「论宗教自由与刑事不法行为之界线」,国立中正大学犯罪研究所硕士论文,2002年,第36页至第38页影本乙份。

自证 3 号: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驳斥萧平实对西藏佛教的污蔑攻击影本乙份。

自证 4 号:台湾汉藏友好协会之Facebook网页影本乙份。

自证 5 号:内政部人民团体全球资讯网--台湾汉藏友好协会查询单影本乙份。

自证 6 号: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协会查询单影本乙份。

自证 7 号:司法院法人登记资料--财团法人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查询单影本乙份。

附 件:刑事委任状正本乙纸。

谨 状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鉴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22 日

具 状 人:

即 自诉人:财团法人正觉教育基金会

代表人:张公仆

即 自诉人:萧OO

共 同

自诉代理人:张泰昌律师

陈奕澄律师

转载自正觉教育基金会全球资讯网 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headline/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