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四:真相面前,有法律,有业果,有佛菩萨,有护法,不劳我们操心。贤启认为:的确,如果觉得与自己无关,就可以不操这份心。贤启认为自己与此事有关,且认为此事关系到数百比丘尼的法身慧命,关系到龙泉寺乃至中国佛教的未来,因此,不能不去尽自己的一份责任。经论依据是《大般涅槃經》卷第三:“持法比丘亦復如是,見有破戒壞正法者,即應驅遣、呵責、舉處。若善比丘見壞法者,置不呵責、驅遣、舉處,當知是人佛法中怨;若能驅遣、呵責、舉處,是我弟子,真聲聞也。……‘如來先於異部經中說,有比丘畜如是等非法之物,某甲國王如法治之,驅令還俗。’若有比丘能作如是師子吼時,有破戒者聞是語已,咸共瞋恚,害是法師。是說法者,設復命終,故名持戒自利利他。以是緣故,我聽國王、群臣、宰相、諸優婆塞護說法人。若有欲得護正法者,當如是學。迦葉!如是破戒不護法者名禿居士,非持戒者得如是名。”问题五:尼众检举事情已经触犯国家法律,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贤启认为:我们作为出家人,同时必需依戒而行:知比丘犯粗重戒,不应为之覆藏,应举罪劝谏,否则自己犯戒得罪。有人有见闻疑根向僧团举报,僧团应该受理,不应推脱、压制,否则僧团整体有罪过。何况是僧团、教团领首比丘邪见邪行,深坏佛教,岂可漠视?不如此,如何彰显佛教超越世俗的戒律精神?问题六:动辄将师父告上法庭,会感不到圆满的善知识。在贤启看来,对于这样伤害比丘尼法身慧命,破了比丘根本大戒的“善知识”,还是离得远一些好;如果我们选择包庇、纵容、和稀泥,难道我们在未来还想再次感得这样的“善知识”吗?问题七:首篇犯戒与否交由政府裁决,僧团只作二篇裁决。贤启认为:佛教戒律严于世俗法律;即便证据不足导致世间法无法审判,也不等于没有犯法、犯戒。这一点,贤启经过几个月的反思早已深深承许。贤启的习气确实是不乐闻思、不善思择,只喜欢通过做事实现自己的价值。另外,在没有十足的把握下,向大众宣扬师父的“功德 ”,为众多居士在龙泉寺系统发心出家增加了助缘,由此对这些同学的法身慧命造成了巨大伤害!这本来也正是贤启最大的担心与痛苦之所在。但最终之所以仍然选择了报案这条路,一方面是因为自清自律呼吁发出之后,没有一位法师能够站出来响应,走投无路;另一方面,贤启经过反复权衡,最后认为,对于中国佛教和龙泉寺的长远发展来说,立足佛法和佛教本位来看,揭发师父的恶行,清除中国佛教和龙泉寺身上的毒瘤,对僧团和大众才有真实、长远的利益。问题十:师父可继续担任会长、住持,但不参与僧团管理。贤启认为:师父破了淫欲根本大戒,事实上失去了比丘身份,没有资格继续担任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另外,他在非时食、比丘尼受戒简历造假、比丘尼护独等方面,不但频频犯戒,还大说相似法,给犯戒找理由,这是对中国佛教的致命伤害。他不担任佛协会长,虽然短期内会引起震动,但长远来看,会给后来者提供反面教材,起到警策作用,避免中国佛教走上毁戒的邪路。贤启认为:如果大家相信师父在2005年的随谈中就流露出要成为宗教领袖(详见附件《学诚法师言行点滴》),就可以推知:龙泉寺发展到今天,是僧俗二众在师父心怀个人野心而提出的恢复汉传佛教修学体系的口号下,共同努力得到的成果。而师父破坏戒律、伤害比丘尼的恶行,才是影响龙泉寺未来发展的最严重危机。恶因种下,苦果必现,而且出现得越晚,后果就越严重,师父不可能逃得掉业果法则的惩罚,身败名裂是迟早的,软着陆是不可能的。问题十二:如果师父犯戒违法,自然会自负因果,我们作为弟子不宜太过分。贤启所咨询的专业人士认为:如果在师父的恶行暴露于公众面前之前,龙泉寺僧团能够处理好师父的问题,那么我们就可以与师父脱钩,还可以走出自己的未来;如果龙泉寺僧团始终与师父捆绑在一起,不能自清自律,不能主动处理,那么等到师父恶行败露之日,我很担心,可能就是龙泉寺僧团及其事业给师父的恶行殉葬之时——知道了真相的人们会认为,我们的眼里只有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却没有坚持戒律、维护正法的大义,进而抛弃我们。对师父本人来说,从小出家,晨钟暮鼓,一路走来,很不容易。或许是宗教领袖的地位冲昏了自己的头脑,或许是缺乏真正的修行用功方法而降伏不了内心的淫欲烦恼,或许是误信男女双修、身心控制之类的说法而胆大妄为,无论如何,罪行已犯,主动面对,至诚忏悔,才是最好的出路。贤启认为,师父如果能够像当年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李一那样,自己主动找个理由辞去在中国佛教协会以及龙泉寺、广化寺、法门寺的职务,承担责任,闭关忏悔,为下一生争取一个好一些的未来,则师父幸甚,龙泉寺幸甚,中国佛教幸甚!希望能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帮助师父终止恶业、帮助龙泉寺正本清源!愿以此努力的功德忏悔自己因愚痴无明所造下的恶业! 贤启惭愧合十 二零一八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