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人”原来不戒色:令清代官员发愁的喇嘛犯奸

图片为慈禧御用喇嘛合影,相对于同时代水深火热的老百姓的生活,喇嘛们不仅穿得整齐,看起来他们饮食也很不错,肚肥肠圆,迥异于华夏高僧清瘦而衣着简朴的传统形象。

中国历史上,尊崇喇嘛教为国教、奉喇嘛为国师的有元朝、清朝,元朝共九十七年便灭了,大清虽然延续了二百七十六年,可是最终是以中华民族历史上最丧权辱国的八国联军入侵、火烧圆明园而结束,险些彻底亡国。

一个表面慈悲而根本偏邪的宗教——喇嘛教能为国家社会带来长治久安和吉祥吗?

再者,喇嘛教是尊崇性交的谭崔邪教(喇嘛其实不应该被定义为僧),即便清廷非常重视喇嘛,可是还是不得已而制定了惩戒喇嘛犯奸的律法,可见喇嘛教如流毒一样,所到之处,皆受祸害!


      清朝自乾隆年间喇嘛在北京兴建32所藏传佛寺起,喇嘛的人数增加,至清末还维持在3 000余人。喇嘛犯奸依僧道犯奸罪加二等处分。例如,李王氏因家贫,自行卖身为娼,有喇嘛向李王氏买奸,李王氏被判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喇嘛于本寺门首枷号两个月,枷满交顺天府定地充徒枷责。

      清朝文人常提到北京的喇嘛娶妻生子的行为。

      如《燕京杂记》载,黄喇嘛穿戴悉黄,有红喇嘛穿戴悉红,享奉近于显宦,位望尊于王侯。饮酒丶食肉丶畜妻丶有子,公然不讳。所生子即剃发以为徒,其乐为鳏夫者亦鲜矣。僧之蓄妻,虽不敢显置寺中,而于寺之前后,别营一室,雇一车夫,挂名门牌。僧寝食其间,宛如民间夫妇

     陈康祺《郎潜纪闻》载,喇嘛一教,较浮屠丶天方尤为诞罔。其人狡悍阴鸷,饮酒食肉,被服鲜丽,习技击,娶妇女,无复戒律。

      查阅《内务府慎刑司呈稿》《理藩部档案》都没有提到喇嘛娶妻遭处分。

      有一案例是雍正十一年,何伏禄原系喇嘛僧人,入四川化缘,行至阶州白束川遇到同乡毕相之妻罗氏。罗氏被丈夫遗弃,乞食到阶州患病。罗氏经何伏禄调治痊愈,恢复健康,何伏禄与她成奸。何伏禄欲将罗氏带回河州,但两人贫苦难度日,行至州城乞食。罗氏变心求去,何伏禄回庄夜宿路旁空窑,两人又起口角,何伏禄遂将罗氏勒死。何伏禄合依“故杀人斩监候”律,应拟斩监候,秋后处决。按《大清律例》规定“两罪俱发以重论”,何伏禄与罗氏成奸,系犯“僧道犯奸”律,但本案并没提到犯奸问题,或许喇嘛娶妻的问题仍值得再研究。

      蒙古地区的喇嘛,依照《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禁止喇嘛班第等私行”条载:

喇嘛若宿于无夫之妇女家内,革退喇嘛鞭一百,外地妇女亦鞭一百;内地妇女交该部治罪。

喇嘛所住庙宇内,禁止妇女行走。

若喇嘛住房内令妇女行走者,容留之大喇嘛罚二九牲畜,德木齐一九牲畜,格隆丶班第等罚五牲畜存公。所往妇女之夫若系内地官员丶民人一并交该部治罪。

      按此规定,喇嘛住宿于寡妇家中,革去喇嘛的资格。寺庙中有妇女行走则罚管理寺庙的大喇嘛18头牲畜丶德木齐9头牲畜,其余喇嘛徒弟称格隆丶班第者罚5头牲畜。

      清朝在乾隆年间制定金瓶掣签制度,于雍和宫设立金瓶,决定蒙古地区活佛转世的人事权。活佛或称呼图克图的转世(呼弼勒罕),由理藩院和章嘉国师会同掣签决定。活佛犯奸罪,清朝是否承认其转世,这是个有趣的问题。有一案例是咸丰三年(1853),八世第穆呼图克图被掌办商上事务哷征阿齐图呼图克图举发行为不正,不守僧规,与夷妇沃赛竹玛通奸。经驻藏大臣穆腾额提讯定拟,第穆呼图克图被除呼图克图名号,并将他发往宗喀地方,交该营官永远管束。达赖喇嘛代为吁恳,前一辈的第穆呼图克图功绩显着。俟现在第穆身故后,准其转世。由于达赖喇嘛说情,第穆呼图克图得以转世。

      理藩院档案中另有一案例的处理正好相反,活佛并没有转世的机会。外蒙古三音诺颜部的那鲁班禅之呼弼勒罕普尔布扎布前往库伦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处,强占妇女,经库伦大臣奏参,革去那鲁班禅呼弼勒罕普尔布扎布之呼图克图。那鲁班禅因犯罪在先,故撤去呼弼勒罕的字样。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那鲁班禅的转世年届18岁,要求办理呼弼勒罕。理藩院以“参革去呼图克图有案,即非那鲁班禅之呼弼勒罕。本院无从办理”,那鲁班禅强占妇女,清朝即取消其转世资格。

版按:

从古至今,法规、法律的制定,是当时的政府或朝廷,因为看到社会乱象而有针对性制定的。如果是真正的佛门僧侣,受了佛门声闻戒,若有犯戒,受戒律处罚就已经足够了,无须朝政再另行法规。而当律法特别规定这个部分的话,可以合理推断:在当时,喇嘛进入没有男主人的姑娘和寡妇家里、喇嘛庙里常留宿妇女等乱象已然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本文节选自《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

编者:邱澎生、陈熙远,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