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补呈上诉理由 状
案 号:一○一年上易字第二五三八号
股 别:子股
上 诉 人 萧OO 均详卷
即 被 告
选任辩护人 陈秀卿律师
为被告涉嫌加重诽谤桉件,依法补呈上诉理由状事:
摘要
壹、 本案之缘起:
一、 刊登「保护台湾女性,必须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义」之动机(P2-P3)。
二、 刊登「喇嘛的无上瑜伽修行,就是与女信徒性交」之缘起、动机 (P3)。
贰、 原判决有证据上理由矛盾之违法、採证不当之违法暨适用法则不当之违法:
一、 原判决有证据上理由矛盾之违法(P5–P12)。
二、 原判决有採证不当之违法(P13–P17)。
三、 原判决有适用法则不当之违法(P17–P18)。
参、 正觉刊文之内容除符合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外,亦该当刑法第三百十一条第一项以善意发表言论,而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利益(第一款)、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评论者(第二款)之构成要件,而在不罚之列(P19-P22)。
肆、 (P23)
上诉理由
壹、本案之缘起:
一、上诉人于一○○年一月十九日于自由时报A1版及同年月二十日于联合报A16版刊登「保护台湾女性,必须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义」(参详参自诉状证物二、证物三)之动机:
(一) 缘上诉人萧平实潜心研究佛法数十年,深入经藏,了悟如来正法之不可违逆、诬陷,更有鑑于末法时代,邪说横行;尤其,喇嘛教者之流,破坏如来正法,违背戒律,竟然提倡淫行(即鼓励双修),被告为救护众生,俾免苦难众生陷于万劫不复之境地,堕入无间地狱,此参诸《地藏菩萨本愿经》卷上〈观众正业缘品〉第三内文记载:「若有众生...违背戒律,种种造恶,如是等辈,当堕无间地狱,千万亿劫,求出无期...」可得印证,遂揭竿而起,出书立说,辩证法义;更有鑑于当今社会喇嘛性侵事件层出不穷(参原审被告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辩护意旨状之附件四),神棍之流假藉密教双修而性侵信徒者,不胜枚举,为保护善良无辜女性,遂分别于一○○年一月十九日、同年月二十日之自由时报A1版及同年月20日之联合报16版刊登「保护台湾女性,必须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义」之文章,二篇文章内容一模一样,完全是针对达赖喇嘛、宗喀巴等藏传佛教所谓世尊、祖师等所着「西藏佛教的修行行为」、「密宗道次第广论」、「菩提道次第广论」...等等着作内所描述男女双修,甚至肉食、饮酒等等,违背戒律、违背释迦牟尼佛如来大法,恐将会误导有智慧学佛原告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撤回其诉者,得于撤回后三个月内声请退还该审级所缴裁判费三分之二却无判断能力的无知大众,陷于万劫不复的境地,故出于一片悲心大愿,为唤醒世道人心,不要被冒牌佛教喇嘛教所误导,而刊登前开二篇文章,此乃上诉人刊登前二文之动机也。
(二) 前开文章内容完全係做法义辩证,并无片言隻字提及达赖喇嘛宗教基金会及达瓦才仁,亦无原判决所认定涉及加重诽谤之最后二段文字,合先叙明。
二、 上诉人于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于中国时报A1版、同年月二十五日于苹果日报C1版及同年月二十六日印製「喇嘛的无上瑜伽修行,就是与女信徒性交」(下称正觉刊文)(参详参自诉状证物五、证物六、证物七)之缘起、动机:
查前开三篇文章内容均属相同,而该文章除了最后三段以外,其他均与一○○年一月十九日、同年月二十日在自由时报A1头版及联合报A16版内容完全相同,而之所以在最后篇幅增列三段文字,主要係因为一○○年一月十九日正觉基金会发现有资料来源:台湾图博之友会,并刊登于http://www.tibet.org.tw/news_detail.php?news_id=1684网站之台湾图博之友会一月十九日新闻稿及一○○年一月二十日,资料来源为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刊在前开网站之一篇名为「驳正觉教育基金会之不实广告」,前开文章对正觉基金会大量抹红及抹黑,并替宗喀巴及达赖喇嘛们所着违背戒律、违背如来大法之书籍做种种辩解,甚至为伪佛教喇嘛教正名化,正觉基金会有鑑于此,除为自己被抹黑、抹红做澄清外,更为了维护释迦牟尼佛的三乘菩提教法,才会在最后面加上那三段文字以为澄清,绝无毁谤自诉人敛财之故意及动机,併予叙明。
贰、 原判决有证据上理由矛盾之违法、採证不当之违法暨适用法则不当之违法:
原审(即更(一)审)法院之所以认定被告构成加重诽谤罪,其所认定之事实无非以正觉刊文之最后二段记载:「今天我们把它披露出来,挡了冒牌佛教喇嘛们的财路,必然会遭到喇嘛教等既得利益者大量的抹红与抹黑,如今达赖喇嘛西藏基金会的达瓦才仁已经开始」、「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的达瓦才仁又...,当南台湾莫拉克风灾时,达赖却急着来台谎称向佛陀祈福,藉机办法会而捞取台湾善心人士的血汗钱...这样喜欢敛财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为自己的财利着想,却来抹红从不敛财而纯作善事的我们,他们还有天良吗?」等文字,用以「影射」西藏基金会暨其代表人达瓦才仁「利用办理达赖喇嘛来台祈福法会之机会,向社会大众募款,为歛财之冒牌佛教喇嘛教」...足以毁损西藏宗教基金会暨其代表人达瓦才仁之名誉(详参原判决第二页第九行至第二十八行),而其主要理由无非以“衡诸常情,一般人于阅读文章时,係先理解文章段落之前后语句意涵后,再与该段落之主词加以串连,藉此理解该文章所欲表达之意涵。而观诸上开文章最后二段落之内容,其中第一二段一开始即载明「今天我们把它披露出来,挡了冒牌佛教喇嘛们的财路...一般人阅读该二段文章段落内容后,即自动将自诉人二人与「达赖喇嘛来台办理祈福法会,藉机捞取台湾善心人士的血汗钱」事件间产生关联性之联想,进而理解该等文章最后二段文字之意涵,係在叙述自诉人二人有「于达赖喇嘛来台办理祈福法会,藉机捞取台湾善心人士的血汗钱」之行为,敛财之冒牌佛教喇嘛教甚明。足徵被告之上述言论,客观上显係影射自诉人二人「利用办理达赖喇嘛来台祈福法会之机会,向社会大众募款」之行为,係「敛财之冒牌佛教喇嘛教」,而该等言词依其客观文义解释,确足使一般人认自诉人二人係以公益为名,牟取私利之实”云云。惟查:
一、原判决有证据上理由矛盾之违法:
(一) 按「科刑判决书所认定之事实,与所採用之证据,不相适合,即属证据上理由矛盾,其判决当然为违背法令。刑事诉讼上所谓认定犯罪事实之证据係指用以证明被告确有犯罪行为之积极证据而言,该项证据必须适合于被告犯罪事实之认定,始得採为断罪资料」,有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四九一三号判例可参(上证一)。
(二) 如前壹、一、所叙述者,正觉基金会于一○○年一月十九日及同年月二十日分别在自由时报A1版、联合报A16版刊登的文章为「保护台湾女性,必须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义」,其主要係在臧否喇嘛教之不如法,并认喇嘛教并非真正佛教,堪称冒牌佛教。然:
1. 前开「保护台湾女性,必须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义」之文章之最后二段,并无原判决事实栏第二页第九行以下所认定“于文章之最后二段记载:「今天我们把它披露出来,挡了冒牌佛教达赖喇嘛们的财路,必然会遭到喇嘛教等既得利益者大量的抹红与抹黑,如今达赖喇嘛西藏基金会的达瓦才仁已经开始...」、「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的达瓦才仁又...,当南台湾莫拉克风灾时,...,达赖却急着来台谎称向佛陀祈福,藉机办法会而捞取台湾善心人士的血汗钱...,这样喜欢敛财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为自己的财利着想,却来抹红从不敛财而纯作善事的我们,他们还有天良吗?」等文字(详参原判决第二页第十行至第十七行),原审法院显然不知前开二篇文章有何不同,才会如斯记载,是其认定之事实,与所採用之证据显有不符,而有证据上理由矛盾之违法。
2. 再原判决理由栏贰(一)即原判决第五页第一行以下亦犯同样错误,而记载:「以正觉基金会之名义撰写『喇嘛的无上瑜伽修行,就是与女信徒性交』」、『保护台湾女性,必须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义』等二篇文章,并于该二篇文章之最后两段记载:『今天我们把它披露出来,挡了冒牌佛教喇嘛们的财路,必然会遭到喇嘛教等既得利益者大量的抹红与抹黑,如今达赖喇嘛西藏基金会的达瓦才仁已经开始…」、「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的达瓦才仁…,当南台湾莫拉克风灾时,…,达赖却急着来台谎称向佛陀祈福,藉机办法会而捞取台湾善心人士的血汗钱…,这样喜欢歛财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为自己的财利着想,却来抹红从不歛财而纯作善事的我们,他们还有天良吗?』之文字(详参原判决第五页第一行至第十二行),核其所载理由与所採用之证据,亦明显不符,亦有证据上理由矛盾之违法。
3. 再原判决第十六页第十三行以下亦记载「...被告以正觉基金会名义,撰写...『保护台湾女性,必须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义』等二篇文章,而该二篇文章倒数第二段记载『今天我们把它披露出来...』」(详参原判决第十六页第十三行至第二十三行),亦同前错误,而有证据上理由矛盾之违误。
4. 然原判决第十七页第六行以下却又载称:「...而观诸被告于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至同年月二十六日所发表之前揭中国时报、苹果日报及解密快报之文章内容,除增加上述之抹红言论外,其馀部分均与其于同年月十九、二十日所刊登之文章内容相符」(详参原判决第十七页六行至第九行),却与前开1.2.3.所述理由不同,同一判决,内容前后歧异矛盾,亦显有事实与理由以及理由前后矛盾之违法。
(三) 再查,原审在无任何积极证据证明被告诽谤自诉人敛财之情况下,竟以推测或拟制之方法认定被告涉嫌加重诽谤,而于原判决第五页倒数第六行以下记载:「...衡诸常情,一般人于阅读文章时,係先理解文章段落之前后语句意涵后,再与该段落之主词加以串连,藉此理解该文章段落所欲表达之意涵。而观诸上开文章最后二段之内容,其中倒数第二段一开始即载明:『今天我们把它披露出来,挡了冒牌佛教喇嘛的财路...,如今达赖喇嘛西藏基金会的达瓦才仁已经开始...」等语,紧接之最后一段则记载...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