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续.... (三) 再查,原审在无任何积极证据证明被告诽谤自诉人敛财之情况下,竟以推测或拟制之方法认定被告涉嫌加重诽谤,而于原判决第五页倒数第六行以下记载:「...衡诸常情,一般人于阅读文章时,係先理解文章段落之前后语句意涵后,再与该段落之主词加以串连,藉此理解该文章段落所欲表达之意涵。而观诸上开文章最后二段之内容,其中倒数第二段一开始即载明:『今天我们把它披露出来,挡了冒牌佛教喇嘛的财路...,如今达赖喇嘛西藏基金会的达瓦才仁已经开始...」等语,紧接之最后一段则记载:「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的达瓦才仁又...,当南台湾莫拉克风灾时,达赖却急着来台谎称向佛陀祈福,藉机办法会而捞取台湾善心人士的血汗钱,这样喜欢敛财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利益着想,却来抹红从不敛财而纯作善事的我们,他们还有天良吗?』等语,足认其前后两段文章段落,确係以自诉人二人之名称为该二段落之主词甚明。」(详参原判决第五页倒数第六行至第六页第七行)云云,其逻辑推理殊属可议。盖: 1. 正觉刊文最后二段从未独立指陈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尤其,在出现该会名称之后均加上「的」字,则任何稍有国文程度的人都知悉,其主词绝非「的」前面的名词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乃原审法院未经仔细斟酌、思考,竟认西藏宗教基金会亦为该段落之主词,令人无法想像;此是否须应请具有相当国文程度之专家来做鑑定,或 钧长目视即能鑑定,敬请斟酌。 2. 再查,正觉刊文所登载「今天我们把『它』披露出来,挡了冒牌佛教喇嘛们的财路」之字句,所指的,『它』主要係指正觉基金会于一○○年一月十九日、一月二十日于自由时报A1版、联合报A6版所刊登之「为保护台湾女性,必须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义」一文(即前壹、一所指,亦係自诉人证物二、三之文章),必定挡掉很多冒牌佛教喇嘛们的财路,并非在指陈西藏宗教基金会或达瓦才仁,原审法院将原文原意裁切后,强行将二者串连在一起,殊属可议。 3. 尤其,原审为如此认定,应是误会:「为保护台湾女性,必须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义」一文与「喇嘛的无上瑜伽修行,就是与女信徒性交」之文章,完全一模一样所致,否则,怎么会认定该二段落之主词是自诉人二人呢?
4. 原审所引述之前二段文字来看,其主词乃係「冒牌佛教喇嘛教们」,其主要係在呼应一○○年一月十九日、二十日刊在自由时报A1版及联合报A16版内文所指喇嘛教们;至于又在其后面登载上达瓦才仁,係因为一○○年一月十九日台湾图博之友会新开稿及一○○年一月二十日之驳正觉教育基金会的不实广告係刊在西藏宗教基金会之官方网址,故被告虽认幕后应另有其他幕后黑手,但该基金会网址代表人係达瓦才仁,故被告才会提及达瓦才仁抹红,且每一部分均具体指出其抹红之事实,被告绝未指陈西藏宗教基金会或达瓦才仁是冒牌佛教喇嘛教或所谓喇嘛既得利益者?原判决认定正觉刊文在影射自诉人等为敛财之冒牌佛教喇嘛教(参原判决第二页第十七行、第三页第十六行至第十八行、第六页倒数第十一行至倒数第九行),显有认定事实不依凭证据之违误。
(四) 再查,原判决接下去即第六页第七行以下又记载:「复由其前后语句观之,该等二段文章内容一开始即指明被告所披露之事实,将挡了冒牌佛教喇嘛教之财路,必然遭喇嘛教既得利益者大量的抹红与抹黑等语,复紧接上开文字后即记载:『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的达瓦才仁又抹红我们...,当南台湾莫拉克风灾时,...达赖却急着来台谎称向佛陀祈福,藉机办法会而捞取台湾善心人士的血汗钱...,这样喜欢敛财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却来抹红从不敛财而纯作善事的我们,他们还有天良吗?』是一般人阅读该二段文章段落内容后,即自动将自诉人二人与『达赖喇嘛来台办理祈福法会,藉机捞取台湾善心人士的血汗钱事件产生关联性之联想,进而理解该等文章最后二段文字之意涵,係在叙述自诉人二人于达赖喇嘛来台办理祈福法会,藉机捞取台湾善心人士的血汗钱』之行为,为敛财之冒牌佛教喇嘛教甚明」云云(详参原判决第六页第七行至第十二行),其逻辑推理,无限上纲,超乎想像,非惟有违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证据裁判主义,更与卷内证据资料完全不符。盖:
1. 现今刑事诉讼採严格证明法则,非有积极直接证据,不能认定被告犯罪事实,已为历来实务所肯认,亦有释字第五八二号解释在桉可参,乃原审法院在无任何积极证据之下,竟然可以将前开文章如此切割、串连;甚至断章取义,穿凿附会,无限上纲,强将二者串连在一起,自行为如上认定,显有滥用其自由判断之职权行使,非惟有违证据裁判主义,更有违经验法则、论理法则。
2. 再查,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非该段落之主词,亦非正觉刊文指陈之对象,因为基金会係一财团法人,不可能会写字,不可能骂人,没有意识,根本无所谓天良之问题,故其显非正觉刊文指陈之对象,原审法院竟认定其为犯罪被害人,并指陈正觉刊文影射其为冒牌佛教喇嘛教,非惟有悖经验法则、论理法则,亦显有认定事实不依凭证据之违误。
3. 尤其,达赖基金会网站于一○○年一月十九日所刊登之台湾图博之友会一○○年一月十九日新闻稿,以及一○○年一月二十日资料来源为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之「驳正觉基金会之不实广告」二文,被告根本不知何人登载,而前开二文之内容除了抹红正觉基金会之外,尚有甚多段落係在替达赖喇嘛或宗喀巴等喇嘛教及其着作做辩解,此参诸
A.台湾图博之友会一○○年一月十九日新闻稿所记载:
「今天有一个名为「正觉」(台湾佛教正觉同修会、正觉教育基金会等)的团体在某报头版刊登半版的广告极尽诋毁达赖喇嘛及藏传佛教,台湾图博之友会认为这是背后有政治动机的行为,是假宗教之名行政治污衊之行径,呼吁社会各界予以谴责...其动机非常可疑。令人不能不怀疑此举係有特定资金奥援,目的在污名化藏传佛教达赖喇嘛...该团体近年来亦前往中国大陆,由其官方出版社出版其诋毁藏传佛教之书籍,近年来更和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往来密切,这些关係和其今日之举是否有关联,令人质疑。」
B.一○○年一月二十日驳斥正觉基金会之不实广告(敬请参一审自诉状证物四)。
其第三段记载「不实广告中胪列的达赖喇嘛尊者或宗喀巴的说法内容,皆是望文生义、断章取义地进行曲解,意图误导大众。不能因为某些时空背景下的世俗礼教或道德伦理的因素,便私自做出好坏判别或取捨。因此,宗喀巴达赖喇嘛等伟大上师在传授无上密续等经典时,基于传承的需要而会将经典中如龙树菩萨、提婆菩萨或月称菩萨等的论说作出讲解,这并非根据己意衍生,更未违反僧戒。」,第四段「实际上,除了一部分被儒家礼教所排斥的内容外,因此,这些经典是佛教所共有,而非西藏佛教独有,更非不实广告所诽谤或暗示之藏传佛教僧人所有行为」、第六段「...在过去五十多年,中共一直极尽所能地诋毁污衊西藏佛教,特别是藏传佛教在国际的发展...要做好两手准备,是从内部控制,为所以用,或至少不为达赖集团所用...」(详参一审自诉状自证四第一页第八行以下)等等即明。
C. 足证确有刊登前开文章之幕后黑手,如图博之友,或达赖喇嘛,或宗喀巴信徒,或喇嘛教等之流,彼等藉由前开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之网址刊登前开污衊正觉基金会之文章,核其内容全係针对一○○年一月十九日、二十日正觉基金会刊登在自由时报A1版及联合报A16版之文章而来,而被告在正觉刊文所指冒牌佛教喇嘛教乃指提倡双修之达赖喇嘛、宗喀巴信徒等人,绝非在指陈该基金会或达瓦才仁是冒牌佛教喇嘛教,更非影射自诉人等是既得利益者,利用办法会敛财,观乎原审法官所引正觉刊文「达赖却急着来台谎称向佛陀祈福,藉机办法会而捞取台湾善心人士的血汗钱」等文字可徵。
D. 乃原审法院既未能正确审酌正觉基金会所刊登文章之内容,亦未能正确判断正觉刊文之内涵底蕴,更无研酌台湾图博之友会一月十九日新闻稿及驳正觉基金会之不实广告二文,完全凭其一己想像,将正觉刊文所指冒牌佛教喇嘛教及敛财部分,直接连接到西藏宗教基金会及达瓦才仁,认被告是在影射彼二人,其认定事实完全不依凭证据,殊属可议之至!
(五) 尤其,一般稍有常识之人对于「达赖喇嘛办理祈福法会」与「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负责安排或办达赖来台行程」乙事,绝不会溷在一起。盖
1. 达赖喇嘛所办理的是具有呼唤鬼神、天兵、天将、天神的祈福法会,其应具有世俗所谓去霉改运之祈福实质内容;并能为信徒作时轮金刚双身性交修行法门的灌顶,以及在不公开场合传授喇嘛与女信徒(称为佛母或明妃)性交合修双身法,并能游历全球进行政治活动等事项。
2. 反之,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只负责安排达赖喇嘛的行程,场地租借、住宿、保全、维安等等,其与达赖喇嘛所主持的祈福法会岂能划上等号?而一般人所指的达赖喇嘛「向佛陀祈福」、「办法会」的内容当然是指前者。
3. 盖也只有达赖喇嘛个人才能让信徒相信具有这种神通力量吧!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或达瓦才仁岂有此种本领?彼等岂能跟达赖喇嘛相比拟而自居为被告所指涉为冒牌佛教及歛财的达赖喇嘛?
4. 乃原审法院未遑翔察,竟然认定:「是一般人阅读该二段文章内容后,即自动将自诉人与『达赖喇嘛来台办理法会,藉机捞取台湾善心人士的血汗钱』事件产生联想,进而理解该等文章最后二段文字之内涵,係在叙述自诉人二人有「于达赖喇嘛来台办理祈福法会,藉机捞取台湾善心人士的血汗钱」之行为,为敛财之冒牌佛教喇嘛教甚明」(详参原判决第六页第十五行至第二十行),其逻辑推理,毫无任何法律、法理依据可言,非惟与卷内证据资料不符,亦显然违反经验法则、论理法则。
二、 原判决有採证不当之违法:
(一) 按「自诉人之陈述,虽不失为人之证据方法之一种,然其所诉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诉追为目的,是其陈述难谓完全无疵,且其性质亦与证言有别,故其陈述非有补强证据资以证明与事实相符外,不得遽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此有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三六四三号判决(上证二)可资参攷。
(二) 经查,本桉原审法院认定正觉基金会刊登于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在中国时报A1版面、同年月二十五日之苹果日报C1版面之文章及同年月二十六日印製之解密快报係在攻击西藏宗教、文化等文件,其主要证据无非以达瓦才仁于原审之证述为主要依据,而于原判决第五页第十八行以载称「发送与不特定大众之事实,业据被告供承明确,核与证人自诉人达瓦才仁于本院审理时证称:他们在台湾街道、车站,大量的散发攻击西藏宗教、文化等文件,以他们在报纸上刊登这些攻击西藏的文章等语,大致相符...上揭事实,洵湛认定。」(详参原判决第五页第十八行至第二十四行)云云,惟查: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