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ruth of Tibetan Budd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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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ber die Dalai Lamas

佛教未傳入西藏之前,西藏當地已有民間信仰的“苯教”流傳,作法事供養鬼神、祈求降福之類,是西藏本有的民間信仰。

到了唐代藏王松贊干布引進所謂的“佛教”,也就是天竺密教時期的坦特羅佛教──左道密宗──成為西藏正式的國教;為了適應民情,把原有的“苯教”民間鬼神信仰融入藏傳“佛教”中,從此變質的藏傳“佛教”益發邪謬而不單只有左道密宗的雙身法,也就是男女雙修。由後來的阿底峽傳入西藏的“佛教”,雖未公然弘傳雙身法,但也一樣有暗中弘傳。

但是前弘期的蓮花生已正式把印度教性力派的“双身修法”帶進西藏,融入密教中公然弘傳,因此所謂的“藏傳佛教”已完全脱離佛教的法義,甚至最基本的佛教表相也都背離了,所以“藏傳佛教”正確的名稱應該是“喇嘛教”也就是──左道密宗融合了西藏民間信仰──已經不算是佛教了。

   
                  ◆覆教育部反對破密函(一)教育部為何支持淫人妻女的宗教?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正覺教基字第10101008號函
速 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 件:附 件:「刑事自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通知書」、 回應「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污衊攻擊」謗文1~5正覺教團對於邪淫藏密不實抹黑(紅)之公開辨正各國菸品健康警示圖文10張《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發言人的連篇謊言》DM「對正覺教育基金會、佛教正覺同修會於所在地大樓外牆所做的社會教育廣告之意見和看法」問卷調查分析。

主旨:本會秉持成立時為積極推廣社會教育、維護善良公序良俗以謀求大眾福祉之初衷,所為一切皆未違背法令且符合本會捐助章程,但遭 鈞部持續來文阻撓、否定與打壓本會推行社會教育、社會公益之善行,敬請 鈞部回示: 鈞部是否支持邪教繼續妨礙風化違背善良風俗?是否維護邪教宗教推廣自由?是否漠視或反對廣大民眾有知曉真相的權利?

說明:
1. 復 鈞部臺社(四)字第0990221507號、0990226273號、0990924637號、1000012503號、1000017280號、 1000070513號、1000075742號、1000090294號、1000148256號、1000210511號、1000212385號、 1010025235B號、1010015216A號函。

2. 本會100年1月17日(100)正覺教基字第100002號函已遵旨改善本會外牆廣告諒達。除本會董事長等人已於100年5月5日面呈 鈞部社教司諸位長官藏傳佛教邪教本質之相關資料(包括《達賴真面目》、《狂密與真密》、《廣論之平議》等書籍,以及「喇嘛的無上瑜伽就是女信徒性交」DM、解密快報、達賴基金會出版《西藏佛教的修行道》)外,另於100年5月14日(100)正覺教基字第100005號函寄臺北巿政府民政局「喇嘛性侵新聞 或 相關新聞報導」資料副知 鈞部,並經常電話向承辦詹專員表明本會立意良善、所做為社會教育;今再申詳本會對佛學及哲學的研究成果極深廣無可推翻,本著取之於社會、全部用之於社會的精神,謹向社會大眾貢獻出一小部分研究藏傳佛教的本質是邪教的成果,努力進行社會教育。本會由許多社會賢達人士組成,包括學者、法律專家、大學教授、教師、公務員,對佛學及哲學的研究成果及深入廣大之程度,當代佛學界、佛教界 及哲學界已經無人可以質疑或推翻;本會並一向遵循法律規範,一切文宣皆已先經多位法律顧問審核後確認無違背任何法令、並符合本會設立之社會教育宗旨後發 行,言正行端,無可非議者。今觀 鈞部民國101年3月6日臺社(四)字第1010025235B號公文附件,由 鈞部主動代為隱名應係漢藏友好協會或西藏人福利協會之檢舉文中,對本會及友會、友人等之相關文件或著作,以抄前略後之斷章取義方式,誣告本會等人士行為不 端邪淫之事,已涉及加重毀謗,應請 鈞部提供原文或未隱名之影印本予本會,以便本會提出告訴,於法庭上釐清事實,並公佈給社會大眾知悉,敬請 鈞部慎勿誤認事實而廁身助成共犯之倫。

3. 鈞部臺社(四)字第1010025235B號函示,要求說明本會資金來源,實所費解。本會所有資金來源,皆由本會董事、學員們及其他認同本會善行的民眾們 發心捐款,每一筆收入皆開立收據徵信,並自成立後每年皆受合格會計師事務所稽核簽證,壹以合法遵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要點」辦理,並呈報 鈞部審核。從未曾接受本國政府或任何一個國家的官方資助;所有執事不分上下,全都是義工,不曾支領過薪資、車馬費或任何款項;由本會諸升斗小民學員的傾力 資助,教育社會大眾遠離違法悖善之邪教及其輪流性交、亂倫、性侵害。 本會每年詳細的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皆呈報 鈞部,並皆承收 鈞部之同意備查函。何以 鈞部函示本會謂資金真實來源有所疑慮?是否 鈞部公務繁冗未及遍視報部資料,而有上開疑慮?又,大函附件不清不全,敬請提供完整詳細資料,究係 鈞部捏造緣由而來函?或係真有檢舉者? 鈞部應列舉檢舉者之身分及所檢舉之事實告知本會,以便本會據實改正;若是謊言誣告亂舉者,本會即應再對該誣告之團體或個人提出毀謗告訴,究明其責、釐清真 相。並呈上本會已經進行中,對捏造事實作不實指控之惡質藏傳佛教團體提出告訴之刑事自訴狀、開庭通知、本會官網上公開回應「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污衊攻擊」謗文1~5,以供 卓參。

4. 鈞部100年6月2日臺社(四)字第1000090294號、5月12日臺社(四)字第1000075742號、5月9日臺社(四)字第 1000070513號、101年3月7日臺社(四)字第1010015216A號函,指責本會外牆高樓電子LED看板云云,本會除執行長等人已於5月5 日當面向社教司諸長官口頭報告外,另本會承辦人再向承辦詹專員電話中報告,並於100年6月16日(100)正覺教基字第100010號函復臺北巿政府民政局、並副知 鈞部:「圓山捷運站外高樓『LED看板』、『電子看板』,非本會所有、所設。」不審 鈞部何以再來函質問?何以張冠李戴而馳曠公務、浪費公私資源作此無謂之公文往返?

5. 鈞部諸來文所述:「應釐清教育基金會應有之角色與功能,並應注意不得違反法律規範,避免涉及攻擊他人或團體之名譽,以免造成他人權益侵害;及於推動相關業務時,應依本部相關公函意旨,本於教育目的,尊重不同宗教信仰自由,並留意刊登文字勿有引起巿民觀感不佳及影響學童之情形在案。」敬覆如下:

1. 本會所為一切皆是社會公益與社會教育,為提升社會大眾對佛學、哲學的品質,無私毫不符宗旨,更無私毫違背法令處。本會以對內明哲學與藏傳佛教根本教義所作之學術研究豐碩成就,救護民眾免於被藏傳假佛教所欺騙,揭發藏傳佛教邪淫教義之本質,為教導民眾認清藏傳佛教是仿冒佛教邪教的事實,以避免民眾在不知情下被誘姦或被強迫與喇嘛合修雙身法,更避免臺灣男性被喇嘛暗中戴上綠帽子、女性被喇嘛性侵而暗夜哭泣,正是為警政單位維護民眾家庭和樂、為 鈞部及相關單位關心的培養兒童青少年有健全人格發展的成長環境,實乃用心良苦。為令大眾廣知藏傳佛教屬於仿冒宗教喇嘛不是佛教僧人的真相,讓民眾生起警覺心,應該對喇嘛傳播的淫穢教義審慎檢視,本會曾提供數十處文獻紀錄,提供 鈞部查核,茲舉壹例:為講經等所傳後密灌頂,謂由師長與自十二至二十歲九明等至〔謂須由師長與自十二歲至二十歲各種不同年齡之九位明妃,一一與之交合而同入性高潮中並觀樂空不二,然後一一射精於明妃下體中而收集存放在嘎巴拉中〕,俱種〔具備與九位明妃交合而收集混合成為紅白菩提——喇嘛與九位明妃混合後之淫液——俱有男女雙方之種子〕金剛〔此淫液名為金剛菩提心〕注弟子口,依彼灌頂。如是第三灌頂前者,與一明〔在前面第三灌頂中與一位明妃〕合受妙歡喜;後者,隨與九明等至〔後者則是隨即與九位明妃同入性高潮中〕,即由彼彼所生妙喜〔由那樣而產生妙喜,取得甘露為弟子灌頂〕(宗喀巴.《密宗道次第廣論》),以上藏傳假佛教的教義內容,明顯已違背善良社會風俗與本國民、刑法等法律,亦不合乎受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規範。又藏傳佛教廣論」中所謂的顯教修證,同於常見外道的意識心,而非佛教經典中說的第八識如來藏,本質即是外道仿冒佛教,推廣之後嚴重誤導佛教界的大法師與廣大信眾,實以常見外道之教義與身分而仿冒佛教,亦是在實質上妨害佛教;將來若再仿冒基督教、道教…等,都同樣是仿冒宗教者,全都不符合公平正義,也是嚴重欺騙社會之惡行,亦應加以披露以免社會人士在信仰上面受害,這也是本會應作而今已作的社會教育善行;不如是行,則是違背本會成立之宗旨。綜觀藏傳佛教的教義與行門自始至終都是假冒別的宗教,其教義與修行方法自始至終都與被仿冒的佛教教義無關,初始即是違法的仿冒行為;其教義又公然鼓勵喇嘛、信眾亂倫與姦淫幼女,殘害兒童、少年身心,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本會加以披露之一切作為正是負起社會教育責任,分擔 鈞部應負的社教責任,以此而免除民眾因為對密宗仿冒佛教的「雙修」、「金剛」、「水灌頂」、「瓶灌頂」的意涵都還不知道,將來就無法避免家人去作「男女雙修」,然後「受持」來自上師下體的「金剛性器」的「洩精水」,而被當作是「瓶子」被強制「洗淨灌頂」。教育社會移風易俗向上提升是 鈞部的職責,故本會從事的社會教育行為,是幫助 鈞部免除未作移風易俗的社教行為而在將來被輿論訶責的可能, 鈞部理應支持才是,如何反而倒行逆施要求本會停止極善之社會教育行為?

2. 本會本著教育基金會應教育及培養一般民眾民主素養、正確法治觀念的立場;令大眾周知藏傳佛教打著佛教招牌,行仿冒之實,以免被繼續被騙;可以了知喇嘛披著佛教僧人的外衣,假修行之名、行邪淫之實,欺騙社會而說男女性交的雙身法可以使人即身成佛,這與佛法的修行完全無關,卻騙人說是最高級的佛法的事實,令無辜的民眾免於受騙上當,讓臺灣這塊寶島免受邪淫、亂倫、性侵幼童、破壞家庭的喇嘛教的玷汚,這正是替 鈞部推行愛國教育、鄉土關懷、增加民眾資訊的知能,以及增長民眾思考及判斷力的社會教育正義之行。 鈞部為本國最高教育主管,不應不知我國歷史上,元明清代此種淫人妻女的邪教為害至深,例如《元史》中處處記載,此邪教亡 國殘民之事實,例如:【宣政院使西僧哈麻】為了討元順帝歡喜,引進西番僧以秘密法雙身修法媚帝,為此哈麻之妹婿集賢學士禿魯貼水兒得寵於帝,朝廷成了君臣 淫態百出之所,君臣男女整天沉溺於斯,元順帝自己猶嫌不夠,還要與眾人同樂,元順帝時常與母舅老的沙及兄弟巴郎太子等十人男女裸居一室,君臣共蓋一被。為 此而【廣取女婦,唯淫樂是戲。】歷來史學家皆同意:認同喇嘛教廣行邪淫的教義,乃為元朝亡國主因之一;而清朝開國君王努爾哈赤則說:「爾蒙古諸貝子,自棄蒙古之語、名號,俱學喇嘛,卒致國運衰微。」皇太極說:「喇嘛等口作訛言,假以供佛、持戒為名,潛肆淫邪,貪圖財物悖逆造罪。」這些歷史事實 鈞部應非無知,即應主動通令所屬相關機構進行社會教育以免臺灣社會在藏傳假佛教的推廣下繼續向下沈淪;然 鈞部不但不曾推動此類保護民眾、維護公序良俗的社會教育,竟然反過來多次阻撓本會協助 鈞部進行社會教育的義行,實屬不當。

3. 本會義工所發放文宣,皆經多位法律顧問審核後發行,內容並無違背法令,均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未能通解 鈞部何故不懂事實真相而誤信誣告者言,竟未提示法規條文而逕指本會違反法律規範?敬請 明示本會違犯何法何規?今者再呈「正覺教團對於邪淫藏密不實抹黑(紅)之公開辨正」敬供 卓參,以免 鈞部受到少數外籍人士假藉假民意之片面意見所蒙蔽。

4. 鈞部屢要求本會:「避免涉及攻擊他人或團體之名譽,以免造成他人權益侵害」,然 鈞部所垂示者,許與西方哲學家培根所言有所出入。所謂正確的知識即是力量,本會僅舉出確切證據揭發藏傳佛教喇嘛淫人妻女騙人說是佛法的修行的事實,未曾加以渲染,欲讓民眾充分瞭解藏傳佛教邪教之後,懂得保護自己與家人。令大眾得知:藏傳佛教在「無上瑜伽」與「即身成佛」的美麗謊言後面,潛藏著男女合修「雙身法」 的墮落斷壁懸崖(失去貞節、家庭破碎、家中兒童少年失怙)之秘密,純屬披露真相教育社會民眾,全都是說實話而無絲毫增添,無涉所謂「攻擊」,更無「侵害他 人權益」;反而是保護他人權益,維護了所有臺灣家庭的名譽。設若仗義執言披露真相者等於「攻擊」、等於「侵害他人權益」, 鈞部公文中所說方為有理,否則即是無理之言;無理之言不應出之於名為教育部的 鈞部公文中,否則難免未來史家與今時社會輿論之公評。依 鈞部之邏輯,行政院衛生署及 鈞部實已侵害所有菸商之權益,亦涉及攻擊所有菸商,應與糾正;例如行政院衛生署與世界各國為維護舉國民眾健康,皆在菸盒包裝上標有各種警示圖文(如附件 5)。如以 鈞部函示精神之邏輯,是否行政院與世界各國都「攻擊」了眾多的菸商與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的名譽?「妨害」和「侵害」了眾多的菸商與 臺灣菸酒公司的權利與權益?於 鈞部核可的眾多出版社所出版的中小學健康與體育課本中,亦苦口婆心地教育兒童青少年抽菸對身心的危害,如:「菸:就是要賣給你一包謊言」,並教學生「勇於 拒絶誘惑」、「勇敢表達拒吸二手菸」,是否 鈞部與 鈞部核可的眾出版社,皆聯合地「攻擊」了眾多菸商與臺灣菸酒公司的名譽?「妨害」和「侵害」了眾多的菸商與臺灣菸酒公司的權利與權益?而 鈞部所轄的全國教師,也都聽從 鈞部的旨意,一起「攻擊」、「妨害」和「侵害」了所有的菸商與臺灣菸酒公司的名譽、權利與權益,以及從菸商與臺灣菸酒公司受益者的所有售菸商店名譽與權 益?抑或 鈞部反對民眾有知道真相的權利?有關藏傳假佛教仿冒宗教、歛財、騙色、妨害家庭、危害受害者家中的少年及兒童失去家庭溫暖之事,本會此項披露真相保護臺灣社會之義行,請 鈞部明白指出,違背何法何規?

6. 本會不計一己之形象與得失,以維護社會大眾的福祉與權利為己任,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不懼躲在暗處的西藏密宗誣告者。彼輩從來不敢也無能力正面對本會提出其邪淫教義上和性侵行為上的質疑作任何回應,遑論從藏傳佛教的 教義及學術、哲學層面前來辯論或造文辨析?此輩濫告者亦不敢循正常的法律途徑,而貫用社會大眾所公認不恥之抹紅與抺黑的手法,只能極盡厚誣本會與相關人士 之能事,同時捏造假民意不斷對中央、地方各行政部門施壓、浪費國家行政、司法資源與人力,再於網路上散播詆毀本會言論,藉以損害本會的名譽、戕害本會全體 學員與義工的權益,正是惡人先告狀,誠期 鈞部勿再無智誤信讒言,本會將依據 鈞部提供之資料,立即對此不實團體採取法律行動,以正視聽。
又據 鈞部臺社(四)字第0990221507號函,乃是直接將誣告者對本會的無根據且與事實不合之控訴,轉為 鈞部公文主張之內容,形同 鈞部認同該不實檢舉函捏造之內容,今請示 鈞部是否意欲為邪教張眼?又如所函示:「宗教不宜指稱其他宗教之教義、科儀……但勿全稱指涉,以免有詆毀之嫌;宣揚宗教,不宜指涉他教……」者,完全不符事實與公平正義,本會所提示社會大眾者,乃是彼邪教教義嚴重違背本國法律與善良風俗者; 鈞部於此視而不見、都無所察,反而指責本會,實屬顛倒之言。另 鈞部曾於2月10日召開「研商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透過大眾傳播工具,散播不利藏傳佛教等行為,本部後續處理事宜」會議,會議名稱已將本會正大光明之社會教育善舉,誣構為「散播不利藏傳佛教等行為」,而竟完全未通知本會到場說明,會前會後亦從未主動通知本會召開此會議及會議內容,卻片面告知誣陷本會之「在臺西藏人福利協會」,敢請 鈞部明示: 鈞部是否支持該協會支持之邪教繼續傳播? 鈞部如是行為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是否符合教育部存在之宗旨?

(未完,請到底下網頁閱讀...)
http://www.wretch.cc/blog/kc4580455/13822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