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ruth of Tibetan Buddhism

简体 | 正體 | EN | GE | FR | SP | BG | RUS | JP | VN 西藏密宗真相 首頁 | 訪客留言 | 用戶登錄 | 用户登出

über die Dalai Lamas

佛教未傳入西藏之前,西藏當地已有民間信仰的“苯教”流傳,作法事供養鬼神、祈求降福之類,是西藏本有的民間信仰。

到了唐代藏王松贊干布引進所謂的“佛教”,也就是天竺密教時期的坦特羅佛教──左道密宗──成為西藏正式的國教;為了適應民情,把原有的“苯教”民間鬼神信仰融入藏傳“佛教”中,從此變質的藏傳“佛教”益發邪謬而不單只有左道密宗的雙身法,也就是男女雙修。由後來的阿底峽傳入西藏的“佛教”,雖未公然弘傳雙身法,但也一樣有暗中弘傳。

但是前弘期的蓮花生已正式把印度教性力派的“双身修法”帶進西藏,融入密教中公然弘傳,因此所謂的“藏傳佛教”已完全脱離佛教的法義,甚至最基本的佛教表相也都背離了,所以“藏傳佛教”正確的名稱應該是“喇嘛教”也就是──左道密宗融合了西藏民間信仰──已經不算是佛教了。

   
                  「僧人」原來不戒色: 令清代官員發愁的喇嘛犯姦

圖片為慈禧御用喇嘛合影,相對於同時代水深火熱的老百姓的生活,喇嘛們不僅穿得整齊,看起來他們飲食也很不錯,肚肥腸圓,

迥異於華夏高僧清瘦而衣著簡樸的傳統形像。

中國歷史上,尊崇喇嘛教為國教、奉喇嘛為國師的有元朝、清朝,元朝共九十七年便滅了,大清雖然延續了二百七十六年,可是最終是以中華民族歷史上最喪權辱國的八國聯軍入侵、火燒圓明園而結束,險些徹底亡國。一個表面慈悲而根本偏邪的宗教——喇嘛教能為國家社會帶來長治久安和吉祥嗎?

再者,喇嘛教是尊崇性交的譚崔邪教(喇嘛其實不應該被定義為僧),即便清廷非常重視喇嘛,可是還是不得已而制定了懲戒喇嘛犯姦的律法,可見喇嘛教如流毒一樣,所到之處,皆受禍害!

     

      清朝自乾隆年間喇嘛在北京興建32所藏傳佛寺起,喇嘛的人數增加,至清末還維持在3000余人。喇嘛犯奸依僧道犯奸罪加二等處分。例如,李王氏因家貧,自行賣身為娼,有喇嘛向李王氏買奸,李王氏被判處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喇嘛於本寺門首枷號兩個月,枷滿交順天府定地充徒枷責。

     清朝文人常提到北京的喇嘛娶妻生子的行為。
     如《燕京雜記》載,黃喇嘛穿戴悉黃,有紅喇嘛穿戴悉紅,享奉近於顯宦,位望尊於王侯。飲酒、食肉、畜妻、有子,公然不諱。所生子即剃發以為徒,其樂為鰥夫者亦鮮矣。僧之蓄妻,雖不敢顯置寺中,而於寺之前後,別營一室,雇一車夫,掛名門牌。僧寢食其間,宛如民間夫婦

      陳康祺《郎潛紀聞》載,喇嘛一教,較浮屠、天方尤為誕罔。其人狡悍陰鷙,飲酒食肉,被服鮮麗,習技擊,娶婦女,無復戒律。

      查閱《內務府慎刑司呈稿》《理藩部檔案》都沒有提到喇嘛娶妻遭處分。

      有一案例是雍正十一年,何伏祿原系喇嘛僧人,入四川化緣,行至階州白束川遇到同鄉畢相之妻羅氏。羅氏被丈夫遺棄,乞食到階州患病。羅氏經何伏祿調治痊愈,恢復健康,何伏祿與她成奸。何伏祿欲將羅氏帶回河州,但兩人貧苦難度日,行至州城乞食。羅氏變心求去,何伏祿回莊夜宿路旁空窯,兩人又起口角,何伏祿遂將羅氏勒死。

     何伏祿合依「故殺人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按《大清律例》規定「兩罪俱發以重論」,何伏祿與羅氏成奸,系犯「僧道犯奸」律,但本案並沒提到犯奸問題,或許喇嘛娶妻的問題仍值得再研究。

     蒙古地區的喇嘛,依照《蒙古律例·回疆則例》「禁止喇嘛班第等私行」條載:

喇嘛若宿於無夫之婦女家內,革退。喇嘛鞭一百,外地婦女亦鞭一百;內地婦女交該部治罪。
喇嘛所住廟宇內,禁止婦女行走。
若喇嘛住房內令婦女行走者,容留之大喇嘛罰二九牲畜,德木齊一九牲畜,格隆、班第等罰五牲畜存公。
所往婦女之夫若系內地官員、民人一並交該部治罪。

      按此規定,喇嘛住宿於寡婦家中,革去喇嘛的資格。寺廟中有婦女行走則罰管理寺廟的大喇嘛18頭牲畜、德木齊9頭牲畜,其余喇嘛徒弟稱格隆、班第者罰5頭牲畜。

      清朝在乾隆年間制定金瓶掣簽制度,於雍和宮設立金瓶,決定蒙古地區活佛轉世的人事權。活佛或稱呼圖克圖的轉世(呼弼勒罕),由理藩院和章嘉國師會同掣簽決定。活佛犯奸罪,清朝是否承認其轉世,這是個有趣的問題。有一案例是鹹豐三年(1853),八世第穆呼圖克圖被掌辦商上事務哷征阿齊圖呼圖克圖舉發行為不正,不守僧規,與夷婦沃賽竹瑪通奸。經駐藏大臣穆騰額提訊定擬,第穆呼圖克圖被除呼圖克圖名號,並將他發往宗喀地方,交該營官永遠管束。達賴喇嘛代為吁懇,前一輩的第穆呼圖克圖功績顯著。俟現在第穆身故後,准其轉世。由於達賴喇嘛說情,第穆呼圖克圖得以轉世。

      理藩院檔案中另有一案例的處理正好相反,活佛並沒有轉世的機會。外蒙古三音諾顏部的那魯班禪之呼弼勒罕普爾布扎布前往庫倫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處,強占婦女,經庫倫大臣奏參,革去那魯班禪呼弼勒罕普爾布扎布之呼圖克圖。那魯班禪因犯罪在先,故撤去呼弼勒罕的字樣。至光緒二十八年(1902),那魯班禪的轉世年屆18歲,要求辦理呼弼勒罕。理藩院以“參革去呼圖克圖有案,即非那魯班禪之呼弼勒罕。本院無從辦理”,那魯班禪強占婦女,清朝即取消其轉世資格。

版按:

      從古至今,法規、法律的制定,是當時的政府或朝廷,因為看到社會亂象而有針對性制定的。

      真正的佛門僧侶,受了佛門聲聞戒,若有犯戒,受戒律處罰就已經足夠了,無須朝政再另行法規。

      而當律法特別規定這個部分的話,可以合理推斷:

      在當時,喇嘛進入沒有男主人的姑娘和寡婦家裡、喇嘛廟裡常留宿婦女等亂像已然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本文節選自《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
編者:邱澎生、陳熙遠
出版社: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