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ruth of Tibetan Budd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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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ber die Dalai Lamas

佛教未傳入西藏之前,西藏當地已有民間信仰的“苯教”流傳,作法事供養鬼神、祈求降福之類,是西藏本有的民間信仰。

到了唐代藏王松贊干布引進所謂的“佛教”,也就是天竺密教時期的坦特羅佛教──左道密宗──成為西藏正式的國教;為了適應民情,把原有的“苯教”民間鬼神信仰融入藏傳“佛教”中,從此變質的藏傳“佛教”益發邪謬而不單只有左道密宗的雙身法,也就是男女雙修。由後來的阿底峽傳入西藏的“佛教”,雖未公然弘傳雙身法,但也一樣有暗中弘傳。

但是前弘期的蓮花生已正式把印度教性力派的“双身修法”帶進西藏,融入密教中公然弘傳,因此所謂的“藏傳佛教”已完全脱離佛教的法義,甚至最基本的佛教表相也都背離了,所以“藏傳佛教”正確的名稱應該是“喇嘛教”也就是──左道密宗融合了西藏民間信仰──已經不算是佛教了。

   
                  ◆一則藏傳佛教人士涉及誹謗罪的刑事自訴狀(轉載1)

刑事自訴狀(轉載)

自 訴 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

址設: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67號10樓

代 表 人:張公僕 住同上

自 訴 人:蕭OO 住同上

 

共 同

自訴代理人:張泰昌 律師 尚允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721-6789

陳奕澄 律師 址設:台北市復興北路*號*樓

 

被 告:孫治本

住 :台北市萬華區開封街2段**號2樓之4

 

被 告:蔣卡

住 :台北市基隆路2段***號10樓之5

 

被 告:達瓦才仁

住 :台北市基隆路2段***號10樓之4

為被告等涉嫌加重誹謗罪,依法提起自訴事:

自訴事實

一、 背景說明:

(一) 關於宗教自由之保障與限制:

1、 按「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因此,宗教之信仰者,既亦係國家之人民,其所應負對國家之基本義務與責任,並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司法院民國(下同)88年10月1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明揭斯旨(請參自證1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0號解釋解釋文暨理由書)。由是觀之,宗教自由固屬基本權,然除內在信仰自由乃個人內心精神活動,為國家律法所無法干涉、介入之外,外部之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仍應受法之規制,無法僅憑宗教自由之旗號,而藐視、排除國家法制之存在

2、 第按,宗教自由既屬基本權,必有基本權之競合與衝突。所謂基本權衝突,係指數個基本權主體所擁有之基本權利可相互主張,而產生衝突之謂;換言之,一方基本權實現之代價,將使他方基本權受到壓抑。至基本權衝突之形式,依基本權種類是否相同,可類型化為「同種基本權之衝突」與「異種基本權之衝突」;若屬前者,則衝突之解決,應適用「基本權核心接近理論」,意即,爭執之一方若其基本權更接近該基本權之核心,則優先於其他基本權;若屬後者,則應考量基本權在憲法之價值位階次序(請參自證2號:呂秉翰著「論宗教自由與刑事不法行為之界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第36頁至第38頁)。準此,若宗教自由與宗教自由衝突、與人身自由衝突、與表現自由衝突,則應依上開原則解決衝突。是以,宗教自由,非絕對自由,而受憲法規範價值衡量之拘束。

(二) 藏傳佛教(俗稱西藏密宗)之宗教活動及結社自由,應受法律之限制:

1、 「藏傳佛教」實修之最究竟法門乃「無上瑜珈」之雙身法

(1) 西藏密宗濫觴於西元第八世紀,由各派共同教主蓮花生,自印度經尼泊爾引進入西藏。渠引進諸多佛教名詞,移接、套用於印度教性力派之教義,自此西藏密宗之教義和修行方法即確定—以印度教性力派「雙身法」為根本。

(2) 西藏密宗雖然繁衍成黃、紅、白、花等教派,但其修行內容都延續蓮花生之基本教義。各派間雖稍有不同,但同以印度教性力派作為本源。在諸多雙身法的教義中,又以黃教的創教祖師宗喀巴算是集大成者。宗喀巴以《菩提道次第廣論》和《密宗道次第廣論》闡明西藏密宗修行的次第,成為達賴喇嘛所承繼的黃教之根本聖典。《菩提道次第廣論》中主要在介紹西藏密宗的基本觀念,偏重在理論方面,並假借佛教的許多經論文字,扭曲佛教經論意涵而為《密宗道次第廣論》所說的男女交合的雙身法內涵鋪路;而其後半部之止觀雙運等法,仍為男女合修的雙身法預作準備,並暗示其止觀即是雙身法的樂空雙運;僅多用暗語譬喻,語意隱晦,世人讀之,多不能解。《密宗道次第廣論》則介紹西藏密宗的修行次第與中心思想,偏重實修;從生起次第就開始為雙身法作準備;其中實修的最究竟方法「無上瑜珈」之雙身法,乃直言男女雙修而不諱。黃教從十五世紀的宗喀巴極力弘傳雙身法,到目前的達賴喇嘛十四世,雖歷經五百多年,其基本教義中以「無上瑜珈」雙身法為中心思想和最究竟之修行方法的本質,至二十一世紀的今天仍並沒有絲毫改變。

2、 達賴喇嘛宣揚邪淫「無上瑜珈」雙身法之具體事證:

(1) 達賴喇嘛在書中說:「……例如,從事一般性交行為的平凡男女,其生殖液的移動,大大不同於從事性交行為的高度得證瑜珈士和瑜珈女。儘管這男人和女人的生理構造不盡相同,但是從生殖液開始流下直到某個特定部位的時候,應該還是有相似的地方。平凡人的性交行為與高度得證密續修行人的性交行為,生殖液都會流到生殖器的部位,差別在於是否能控制生殖液的流動。密續修行人被要求必須能控制生殖液的流動,所以經驗豐富的修行人甚至可以讓生殖液逆流,即使當它已經抵達生殖器的尖端時也不例外。(中略)有種方法可以訓練控制力,那是將吸管插入生殖器,瑜珈士先透過吸管把水吸上去,然後吸牛奶,藉以增強性交時生殖液逆行的能力。經驗豐富的修行人不僅可以從非常低的位置讓生殖液逆行,也可以讓生殖液回到頭頂的部位,即生殖液原來降下來的地方。」(達賴喇嘛著《心與夢的解析》,2004年12月,四方書城有限公司,第174頁至第176頁)

(2) 「對於佛教徒來說,倘若修行者有著堅定的智慧和慈悲,則可以運用性交在修行的道上,因為這可以引發意識的強大專注力,目的是為了要彰顯與延長心更深刻的層面(稍早有關死亡過程時曾描述)為的是要把力量用在強化空性領悟上。否則僅僅只是性交,與心靈修行完全無關。當一個人在動機和智慧上的修行已經達到很高的階段,那麼就算是兩性相交或一般所謂的性交,也不會減損這個人的純淨行為。在修行道上已達到很高程度的瑜珈行者,是完全有資格進行雙修,而具有這樣能力的出家人是可以維持住他的戒律。」(達賴喇嘛著,《修行的第一堂課》,2004年6月初版17刷,先覺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第177頁)。

3、 「密乘的奧義最完整地表達在無上瑜珈的教義及修行之中。例如在三轉法輪中有關『無漏智』、『佛性』等等的解釋,只有在無上瑜珈才表達得最為圓滿。」(達賴喇嘛著《藏傳佛教世界》,第91頁)。

4、 「在這四種自然發生的狀態中,給我們體驗根本淨光最好的機會是性高潮。……修行雙運的前提是行者必須有能力不漏點。根據《時輪本續》的解釋,性液的外漏對修行是有傷害的,本續中強調行者要能保持自己不外漏,即使是夢遺也不行。」(達賴喇嘛著《藏傳佛教世界》,第91頁、第93頁)。

5、 「而最強的感受是在性高潮的時候。這是大樂的修習(Practice bliss)之所以包括在最高瑜珈密續中的原因之一。一般人對於無上瑜珈密續(Anuttara yoga tantra)中,關於性以及其他的象喻存有諸多誤解。性的象喻真正的理由,完全是因為在四種明光出現的狀況當中,性高潮最為強烈。因此這種向喻才用在靜坐中,以延長明光出現的經驗,或使之更清晰鮮明—目的就在於此。在性高潮時,因為明光出現的經驗較持久,因此你較有機會加以利用。」(達賴喇嘛著《揭開心智的奧秘》,眾生出版社,85年6月30日出版,第147頁及第148頁)。

6、 「具有堅定慈悲及智慧的修行者,可以在修行之道上運用性交,以性交作為強大意識專注的方法,然後顯現出本有的澄明心。目的是要實證及延長心的更深刻層面,然後用此力量加強對空性的了悟。……當一個人在動機及智慧的修行上已達相當的地步,就算是兩性相合或一般所稱的性交,都不會減損其淨行。」(達賴喇嘛著《達賴生死書》,天下雜誌出版社第1版第5刷,第157頁)。

7、 「在西藏佛教裡,特別是一些本尊與配偶雙修的圖象,明顯有性交的徵象,這往往給人錯誤的印象。當然,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確實運用到性器,不過能量的運作完全在控制之下,精氣最後將一點不漏收回,而絕不會流洩出去。這份精氣可以掌控到流回身體其他各部分。密宗修行者所需要的就是培養利用無上喜悅的能力,並讓無上喜悅的經驗,即特別得自各能源穴道中穿流不息的精氣發揮其作用,因此保護自己不使精氣外流十分重要,這些圖象並非單純的普通性交。同時,我們亦可看到與獨身有關的修法,尤以修行時輪金剛密續為然,保護自己不使精氣外流為一大戒條。時輪金剛的經文提到三種無上喜悅的經驗:一是由精氣流動誘發的無上喜悅經驗,二是不變的無上喜悅經驗,三是變動的無上喜悅經驗。」(達賴喇嘛著《慈悲的力量》,聯經出版社87年5月初版2刷,第91頁及第92頁)。

(三) 男女交媾之情欲,若屬夫妻人倫,乃社會倫理,為法律及道德所不禁;然西藏密宗假借佛門之清淨外衣,包藏淫慾於內,誘引有夫之婦與密教行者暗通款曲,通姦犯行,時有所聞;是以,西藏密宗宗教行為自由及結社自由,當受法之限制,不得利用我國乃政教分離之國度,而將宗教自由無限擴張,進而製造社會亂象。自訴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為使西藏密宗淫行之教義本質曝光,乃陸續為文,提醒國人莫遭欺騙,保障婦女權益,遂引發信仰西藏密宗之台灣漢藏友好協會、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等撰文(請參自證3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並由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公然刊登於其官方網站,並刊登於台灣漢藏友好協會之Facebook網頁(請參自證4號:台灣漢藏友好協會之Facebook網頁),對自訴人加以侮辱、誹謗。

二、 被告等人之犯行:

查,被告孫治本乃台灣漢藏友好協會理事長(請參自證5號: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台灣漢藏友好協會查詢單)、被告蔣卡乃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理事長(請參自證6號: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查詢單)、被告達瓦才仁乃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董事長(請參自證7號:司法院法人登記資料--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查詢單),合先敘明。

(一) 侵害自訴人蕭OO部分:

前揭「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乙文中,對自訴人蕭OO誹謗、公然侮辱之部分如下:

1、 「1985年,在農禪寺聖嚴法師座前皈依,正式成為佛教信徒。七年後,因希望得到教師的位置而不為聖嚴法師所允,憤而自立門戶,並自稱『在家中閉關參禪十九天後,自參自悟』。此後,幾乎所有佛教長老,都成為他攻訐的對象──包括上師聖嚴法師。且不論網上資料是否屬實,蕭平實背叛皈依的僧寶導師聖嚴法師,並不遺餘力地詆毀辱罵上師是眾所周知的事實。這種謗僧謗法的行為,遑論藏傳佛教,即使從一般道德觀念或儒家思想而言,也是忘恩負義、欺師滅祖的惡行。」(請參前引自證3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文中提及之蕭平實,實乃自訴人蕭OO之化名,謹就文中不實部分,指摘如下:

(1) 被告所稱「因希望得到教師的位置而不為聖嚴法師所允,憤而自立門戶」,乃渠等不實杜撰;實則,雖聖嚴法師曾邀請自訴人擔任教師之職,然卻為自訴人蕭OO所婉拒,蓋聖嚴法師乃「以定為禪」,將「虛空粉碎、大地落沈」之定境,誤認屬禪宗親見第八識如來藏之開悟,而仍落入楞嚴經、阿含經所云「識陰、想陰」之中,不離凡夫我見境界,觀念與實證二皆錯誤,自訴人當難接受而當場拒絕,故被告所云即是無根毀謗。

(2) 雖聖嚴法師觀念偏差,自訴人畢竟曾皈依其門下,為拯救其離於「以定為禪」之錯誤證境,為拯救其免於大妄語之地獄業果,自訴人乃以種種方法向聖嚴法師傳達正確之宗門了義正法,都屬法義上之指正,並且將每一本著作於出版時都寄給聖嚴法師,何曾有前揭文中所指「辱罵上師」「忘恩負義、欺師滅祖」之行為,被告所云概屬無根毀謗。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