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ruth of Tibetan Budd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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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ber die Dalai Lamas

佛教未傳入西藏之前,西藏當地已有民間信仰的“苯教”流傳,作法事供養鬼神、祈求降福之類,是西藏本有的民間信仰。

到了唐代藏王松贊干布引進所謂的“佛教”,也就是天竺密教時期的坦特羅佛教──左道密宗──成為西藏正式的國教;為了適應民情,把原有的“苯教”民間鬼神信仰融入藏傳“佛教”中,從此變質的藏傳“佛教”益發邪謬而不單只有左道密宗的雙身法,也就是男女雙修。由後來的阿底峽傳入西藏的“佛教”,雖未公然弘傳雙身法,但也一樣有暗中弘傳。

但是前弘期的蓮花生已正式把印度教性力派的“双身修法”帶進西藏,融入密教中公然弘傳,因此所謂的“藏傳佛教”已完全脱離佛教的法義,甚至最基本的佛教表相也都背離了,所以“藏傳佛教”正確的名稱應該是“喇嘛教”也就是──左道密宗融合了西藏民間信仰──已經不算是佛教了。

   
                  ◆一則藏傳佛教人士涉及誹謗罪的刑事自訴狀(轉載2)

續上...


2、 「蕭平實所編造的說法,經不起佛法的驗證,與佛法都絲毫不契合。在西藏,對這種以聖潔佛法為幌子,輕諾行騙謀利者,稱為『佛法入騾馬市場』,意思是:將佛法如同騾馬一樣地在市場上論價圖利促銷,是騙子的行為。」(請參前引自證3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謹指駁如下:

(1) 自訴人蕭OO著作等身,包括:無相念佛念佛三昧修學次第、正法眼藏---護法集、真假開悟之簡易辨正法、佛子之省思、生命實相之辨正、如何契入念佛法門、平實書箋---(答元覽先生書)、明心與初地、邪見與佛法、甘露法雨、我與無我、佛教之危機、隨緣 --理隨緣與事隨緣、隨緣--理隨緣與事隨緣、識蘊真義、入不二門、真假開悟、普門自在、宗門正眼、宗門法眼、宗門道眼、宗門血脈、宗門正道、宗門正義、宗門密意、禪淨圓融、真實如來藏、禪--悟前與悟後(上下冊)、楞伽經詳解(共10輯)、宗通與說通、狂密與真密(共4輯)、心經密意、起信論講記(共6輯)、優婆塞戒經講記(共8輯)、鈍鳥與靈龜、阿含正義-唯識學探源(共7輯)、維摩詰經講記(共6輯)、勝鬘經講記(共6輯)及楞嚴經講記(第1輯至第15 輯)等等。

(2) 自訴人蕭OO之著作之多,已如上述,其並於書中刊載法義辨正無遮大會之〈聲明〉及〈法義辨正無遮大會補充聲明〉,歡迎各台灣大山頭大師、喇嘛、法王前來法義辨正;然迄正覺同修會成立已來,尚未見有法師或密宗喇嘛敢於前來論法,顯見自訴人之說法,有本有據,乃依止於佛門了義正法,當非被告所謂「經不起佛法的驗證,與佛法都絲毫不契合」,被告所言當屬無根毀謗。又被告所謂自訴人「輕諾行騙謀利」「是騙子的行為」,睽於自訴人弘法利生二十年來,迄今未曾接受任何人之金錢或有價值財物等供養,何況「行騙、謀利」而成為「騙子」?實則自訴人長期出錢出力而又未曾領取任何薪資,未曾獲取任何利益,故被告所言亦屬加重毀謗!

(二) 侵害自訴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及自訴人蕭OO部分:

1、 被告誣指自訴人接受中共政府援助,暗指屬政治破壞之行為,顯然不實:

(1) 被告於前揭文中誣指:「不論義雲高或是蕭平實,了解藏傳佛教的人,一看就知道他們說的話破綻四出,根本就不能夠成立。他們也清楚知道這一點,因此才會花錢出廣告,目的是要欺騙那些不懂藏傳佛教、也沒有機會接觸藏傳佛教的台灣人,以阻止西藏佛教的發展。而這正是對岸中共千方百計想要達成的目標。」「蕭平實的書在中國大陸得到中共新華書店的加持發行」、「蕭平實的書籍能夠得到中共最核心的宣傳部分之發行渠道」、「我們由衷地希望台灣政府能夠做出規範,遏止肆意利用法律空白、污衊詆毀其他宗教文化和民族的惡劣行徑。尤其要防止台灣內部不肖之徒與外國勢力相互勾結以損害台灣的名譽和利益。」(請參前引自證3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由是觀之,被告乃企圖將自訴人保護台灣婦女、家庭完整,及維護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扭曲為中共政治破壞之幫兇,而移轉大眾對西藏密宗邪淫宗教之目光,誠屬無根毀謗、轉移焦點。

(2) 實則,正覺團體成立二十餘載,出版正法書籍多達百餘種,然獲准於中國大陸出版者,至今僅僅「真實如來藏」「禪淨圓融」「禪--悟前與悟後」「念佛三昧修學次第」及「阿含概論」等5種耳,其中由官方出版社出版者亦僅二本,其餘三本則由民間出版社出版,與大陸官方無關。十餘年來,凡是上呈官方審核者,皆遭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摒除在外,凡向該局接洽者皆遭拒絕。又,該宗教局所屬宗教文化出版社於去年更拒絕增印已曾出版之二本書籍,雖經自訴人提出增印請求以應大陸讀者之需,仍遭該局出版社拒絕印行而提前解除出版合約,豈有與中共政府掛勾之情事,是被告捏造無根據之事實而妨害自訴人之名譽,彰彰甚明。

2、 宗教與民族當有所別,被告誣指自訴人欺凌西藏民族:

(1) 被告於前揭文中指稱:「毫無疑問,這種肆意公然欺凌西藏民族就像挪威殺人魔誤以為台灣排斥多元文化一樣,會讓外界誤以為台灣和中國政府一樣,也仇恨西藏民族宗教,或誤以為這種刻意的誹謗和污衊是在呼應中國政府。」(請參前引自證3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

(2) 惟宗教與民族乃不同概念,西藏密宗不等同於西藏民族,自訴人所為乃評論以邪淫為本質之西藏密宗,要不能無限擴張至西藏民族。即如今日西藏地區的民眾並不認同達賴喇嘛率領的藏傳佛教,大多認同在地的西藏密宗,西藏民族不等於被告所認同的西藏密宗;故被告所為,乃企圖將宗教與民族劃上等號,誣指自訴人公然欺凌西藏民族,企圖引起民族對立,將普世厭棄的「種族歧視、種族對立」重大邪惡帽子扣在自訴人頭上,侵害自訴人名譽,彰彰甚明。

所犯法條

一、 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1項暨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查,前揭「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乃以「台灣漢藏友好協會」具名、並以「台灣西藏人福利協會(按:應為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為其資料來源,刊登於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之網站,被告等分別為渠等協會、基金會之理事長或董事長,共同觸犯前引刑法第309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規定,斷無疑義。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為有罪諭知,以維法制,毋任感禱。

證   據

自證 1 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0號解釋解釋文暨理由書影本乙份。

自證 2 號:呂秉翰著「論宗教自由與刑事不法行為之界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第36頁至第38頁影本乙份。

自證 3 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影本乙份。

自證 4 號:台灣漢藏友好協會之Facebook網頁影本乙份。

自證 5 號: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台灣漢藏友好協會查詢單影本乙份。

自證 6 號: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查詢單影本乙份。

自證 7 號:司法院法人登記資料--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查詢單影本乙份。

附 件:刑事委任狀正本乙紙。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具 狀 人:

即 自訴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

代表人:張公僕

即 自訴人:蕭OO

共 同

自訴代理人:張泰昌律師

陳奕澄律師

轉載自正覺教育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headline/14